案例
2018年6月,陳某將6瓶軒尼詩洋酒交付某物流公司辦理托運,雙方簽訂了運單。陳某在運單上填寫的6瓶軒尼詩洋酒保價聲明價值為1萬元(每瓶保價約合1666元),并向物流公司支付運費282元、保價費60元。然而,物流公司在運輸途中誤將陳某托運的洋酒錯誤派送給其他客戶,待找回貨物時其中一瓶洋酒外包裝已被打開。后經陳某要求,物流公司將貨物退還。雙方在驗貨時發現遺失了一瓶洋酒。陳某認為,一瓶軒尼詩洋酒價值14880元,物流公司在運輸途中存在過錯,應當照價賠償。
物流公司認為,雙方在簽訂運單時,陳某對貨物進行保價,應當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雙方協商無果,陳某將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運單背面記載有關賠償條款約定,物流公司建議托運人按照貨物實際價值申明保價,若貨物在運輸途中部分毀損或者內件短少,則按照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該條款并未免除物流公司的賠償義務,亦未限制陳某的權利,陳某在辦理托運手續時完全可以通過約定與貨物價值相當的保價金額的方式防范風險,故該條款雖為格式條款,但并非免責條款,不應認定為無效。同時,陳某與物流公司通過保價聲明方式約定了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且物流公司已使用區別于其他內容的顯著字體標示出了保價內容及法律后果,應視為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陳某在運單上的簽字應視為對貨運保價聲明價值和保價條款的認可,故物流公司主張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最終,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賠償陳某1666元。
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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